作者:杨钦仁
差一条街,相同的房屋是不是学区房在北上广深可不差了几十上百万?问你个问题。作为专业老法师,你会如何正确购买学区房?如何才能保证百分比买到“学区房”?
可以给出两个结论,其一,房屋是否属于“学区房”,最终决定的是教育局,开发商无权决定,开发商宣传需要购房者自己去教育局确认;其二,期房是否属于“学区房”,开发商给的承诺不作数,同样的,教育局也在房屋完成后才确定房屋是否属于“学区房”。
【资料图】
实际上,学区房学区划分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范围,开发商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决定项目教育配套。所以,律师买学区房,会咨询教育局,而不是但看开发商或上家的承诺。
另外,“优质学区”的说法法院难支持,有悖于《义务教育法》教育均衡化发展的原则,政治上,法律上都不正确。
那么,如果作为律师的你,会怎么操作呢?
第一,合同明确约定“学籍,学校”
如果买的是“学区房”,在合同中明确“学籍”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,这种情况下,如果没有获得约定学籍就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,即便期房也是如此。但是,如果教育局在房屋交易期间变更学区划分,此种情况下,也有售房者也不承担责任案例,比较好的做法针对此情形作出特殊约定。(如何约定,比如明确保证购房者的子女在购房后,能在xx年入学XX学校,否则赔偿xx违约金。)
第二,学籍也是可以司法保全的。
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中,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,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,法院可裁定保全。案件的相对人虽然不是开发商,但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对开发商也是适用的。
案例索引:北京海淀区法院(2016)京0108民初16170号“王某与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”,见《王素菁诉廖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——房屋户籍对应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》(赵赓、许暘),载《人民法院案例选》
案情简介:
2016年4月,王某购买廖某学区房,因房屋升值,廖某拒绝继续履行,并拟将孩子户口迁回并在即将开学时使用该房对应的学籍。王某诉请继续履行,并提出保全申请,要求禁止廖某使用该房屋对应的学籍。
法院认为:
1)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0条第1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,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、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。”
2)、本案中,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,廖某曾承诺涉案房屋为学区房,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,现廖某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,并计划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。根据现行规定,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,廖某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王某带来不可弥补损失,且时间紧迫,符合前述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,遂裁定禁止廖某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。